湖北男子被拖欠34000元货款,要回7000元后十多年没有催款,起诉讨债被法院驳回,法官:超出三年法定诉讼时效,需及时 *** 、留存催款凭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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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湖北恩施法院审结一起时隔16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。2008年曾某在王某处进货未结货款,2009年写下欠款单,载明“欠王某摩托车款34000元整”。2012年王某催收,曾某还款7000元,此后十余年,剩下的27000元再无下文。直至今年王某才向法院起诉追讨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案件超出三年法定诉讼时效,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法官也借此提醒民众需及时 *** 、留存催款凭证。

来源:极目新闻、深圳新闻网

编辑:陶含 审定:金官 核发:李健军

出处:林口信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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